本報訊(記者 雷嘉)教育部首批核准了中國人民大學等6所高校的章程。教育部昨天為此召開了新聞發佈會,教育部相關負責人表示,依章程自主管理是高校的法定權利,制定章程是完善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關鍵環節。章程絕不是一紙空文機車借款,如果不按章程辦事,會有各種糾錯機制。按照計劃,包括北大清華在內的所有985高校需於明年6月前完成章程制定,全國所有高校要在2015年底前完成。
  《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》於去年初出台,按照計劃,首批制定章程的6所高校——中膠原蛋白國人民大學、東南大學、東華大學、上海外國語大學、武漢理工大學和華中師範大學於今年8月拿出了初稿,在經過公開征求意見、修訂後,於近日獲得教育部核准。
  早在去年初《暫行辦法》出台時,教育部政策法規司司長孫霄兵就用“憲章”一詞來說明高校章程的性質,表示“高校的舉辦者、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按照政校分開、管辦分離的原則,以章程明確界定與學校的關係,保障學校的租辦公室辦學自主權。”在昨天的發佈會上,孫霄兵再次強調,按照《教育法》和《高等教育法》的規定,依章程自主管理是高校的法定權利。有關專家認為,“政校分開”是各校章程中普遍的精髓所在,也是社會呼籲已久的“去行政化”的體現。
  核心
  人民大學莊臣明確校長7項職責
  昨天頒佈的首批制定章程的6所咖啡機高校中,人民大學是唯一一所在京高校。北京青年報記者詳細查閱了《中國人民大學章程(試行)》,發現章程共分序言、總則、學生、教職員工、管理體制和組織機構、教學科研機構、財務資產和後勤、學校與社會、學校標識、附則10部分。其中比較引人關註的章節是明確規定了學校的8項辦學自主權和校長的7項職責,其中廣受社會關註的“去行政化”意味明顯。
  自主辦學 去行政化意味明確
  章程規定的八項自主辦學權包括:在招生方面,制定招生方案,自主調節系科招生比例;在學科設置方面,依法自主設置和調整學科、專業,按照國家學位制度的規定授予學士、碩士及博士學位;在教材建設方面,自主制定人才培養計劃,開展課程建設、教材建設和教學設施建設。此外,在海外交流、機構設置、財產自主管理等方面,也都做出較為詳細規定。特別是在機構設置方面,章程指出,“自主確定教學、科學研究、行政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和人員配備;按照國家有關規定,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,調整津貼及工資分配”。從這條規定中可以看到,自主辦學、去行政化的意味尤為明確。
  校長主持辦公會 最後決定由本人“拍板”
  章程的另一大亮點是規定了校長的七大職責或者說是對應的權力。包括方案實施權;審定製度權;推薦副校長人選權;聘任與解聘教師權;擬訂和執行經費預算權;校長辦公會議決策權;其他重要事項決定權等。
  北青報記者註意到,對於校長的辦公會決策權,章程特別做出了詳細解釋:“校長辦公會由校長主持,實際到會人數達到應到會人數的4/5以上方可召開,會議決議根據多數人的意見作出,校長認為多數人的意見不正確的,可以決定另行討論,也可以由其本人最後決定,但多數人的意見應記入會議記錄。”
  北青報記者發現,章程的去行政化還體現在有關學術委員會、人才培養委員會的 “教授治校”的思路上。章程規定,人大學術委員會主任一般由不擔任行政職務的資深教授擔任,其職責包括“對學校學術發展規劃、科學研究和學科建設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建議和意見;審議推薦科研項目;維護學術道德”等。人才培養委員會負責指導招生、專業建設、課程建設、教材建設、教學組織建設、教學設施建設、教師教學培訓和學生管理等工作。
  學生另有九項權利
  章程第二章“學生”規定了人大學生享有的9項權利,例如“參與學校民主管理,對學校發展和教育、教學改革提出意見、建議和批評”;以及6項義務,例如“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”。
  人大章程摘錄
  校長的主要職責
  方案實施權:擬訂學校總體發展規劃、整體運行方案和重大改革實施方案;
  審定製度權:組織有關學校招生、教學、科研、社會服務、管理運行的各項工作,審定相關規章制度;
  推薦副校長人選權:擬訂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,推薦副校長人選,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;
  聘任與解聘教師權: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,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者處分;
  擬訂和執行經費預算權:擬訂和執行經費預算方案,管理學校資產,積極籌措辦學經費;
  校長辦公會議決策權:主持校長辦公會議,決策、協調、處理學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項;其他需要由校長決定的重要事項和法律、法規、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。
  校長辦公會由校長主持,實際到會人數達到應到會人數的4/5以上方可召開,會議決議根據多數人的意見作出,校長認為多數人的意見不正確的,可以決定另行討論,也可以由其本人最後決定,但多數人的意見應記入會議記錄。學校重大決策、重要幹部任免、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的使用等重大問題,由學校黨、政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。
  其他重要事項決定權:其他需要由校長決定的重要事項和法律、法規、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。
  對話
  章程的核心是回歸大學本位
  對話人:人民大學黨委副書記兼副校長 王利明
  北青報:您如何看待高校章程在一所大學的地位?
  王利明:我認為,章程就是一所學校的“根本大法”,其他規章制度、辦學活動都不得與之違背。
  北青報:人大的章程有什麼特點?
  王利明:人民大學緊緊抓住大學精神和本質所在,建設回歸本位的大學章程。我們的章程建設始終以“回歸大學本位”的理念為核心與靈魂,真正落實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,真正做到學術為魂、育人為本、師生為重。
  北青報:章程公佈後,人大下一步要做哪些工作?
  王利明:我們在制定章程過程中增加了一個環節:“章程的配套、運行和落實階段”。在這個階段,學校將以章程為指導,清理全校各類規章制度,健全以學校章程為核心的、具有高度可操作性的規章制度體系,推動學校內部治理結構和管理體制的改革。
  背景
  北大章程草案有三個版本
  據北京大學發展規劃部官方網站消息,2012年底,北大審議通過了《北京大學章程》起草工作組織的調整方案,新的《北京大學》章程起草委員會由學校領導班子、校長助理、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、醫學部有關領導、院系醫院教師代表、學生代表組成。
  今年6月26日下午,《北京大學章程》專家版研討會召開。會上透露,北京大學章程起草委員將草案制定分為A、B、C三個版本。A版由2011年以前學校章程起草委員會工作為基礎,繼續深入完善;B版以2011年以來的學校章程起草委員會為主體,廣泛汲取海內外先進經驗,集成校內各項改革制度、融會吸納各版精粹而成;C版也稱專家版,依托北京大學教育法、高校章程方面的專家學者,獨立組織研究提出。以上三版將於下半年完成,最終融成一版上報版本。
  據悉,早在2006年北京大學就由教代會動議啟動了章程的制定工作。文/本報記者 董鑫
  清華大學歷史上有三個章程
  第一個版本:《清華學堂章程》(1911年2月通過)
  《清華學堂章程》分八章:總則、學程、入學、修業與畢業、游學、管理通則、職員、附則。“總則”開篇就規定:“清華學堂以培植全材,增進國立為宗旨。以進德修業,自強不息為教育之方針。”
  第二個版本:《國立清華大學條例》(1928年9月通過)
  《國立清華大學條例》制定了學校董事會制度,規定校長候選人由董事會提出。對校長、教務長、“教授會”的權力和職務作出了詳盡規定。
  第三個版本:《國立清華大學規程》(1929年6月通過)
  《國立清華大學規程》明確校長的任命“由教育部長提請國民政府任命之”,設立了“國立清華大學基金”的內容。
  本版文/本報記者 雷嘉(除署名外)
  製圖/沙楠  (原標題:人大等6所大學首批公佈章程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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